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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卫监督〔2015〕32号

层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社事)局,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现层转给你们。
    请全市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对照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落实专门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制定、规范组织实施、数据汇总报告、结果分析利用及信息警示发布等工作的有关联络和协调工作,联络员的相关信息请于7月20日前报我局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联系电话:81823230,81823231,传真:81822075,电子信箱:wsjfjc@163.com)。2015年度抽检计划请于7月30日以文件形式报我局汇总、备案;并务必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上月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必要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公布形式及内容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执行。

无锡市卫生局        

2015年7月9日        


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食药监食综〔2015〕159号

各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食药监食监三〔2015〕6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抽检监测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食品抽检监测的组织领导。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和信息发布工作,明确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牵头处室并指定1名联系人具体负责抽检监测工作的有关联络和协调工作,相关信息请于7月6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
    二、科学制定食品抽检监测计划。坚持问题导向,规范抽样行为。“国抽”、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主要覆盖大型企业且流通范围较广、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程度较高、日常消费量较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饮料、调味品和茶叶等重点品种。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抽检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以及畜禽肉、水产品兽药残留等抽检,应尽量覆盖小型获证生产企业。市、县级年度抽检计划统一报省局稽查局汇总、备案。
    三、及时公布食品抽检信息。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并务必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上月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在公布不合格产品时,一并公开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必要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省局承担“国抽”工作联系人:姜文献 ,电话:025~86275812,邮箱:jiangwx@jsfda.gov.cn;省级抽检联系人:周书进,电话:025~83273690,邮箱:zhousj@jsfda.gov.cn。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7月1日         

 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来源:无锡市卫生局网站)